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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不假外出”后,检察官与人民监督员共同为矫正对象释法说理
发布时间:2024-06-05 08:56:33.0
来源:信息维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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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什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期间,矫正对象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定期向工作人员汇报活动情况、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接受个别谈话等。若需离开矫正地,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不遵守规定擅自外出,情节严重的将会被撤销缓刑或收监执行。

一次另有隐情的“不假外出”

202310月,张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张某的缓刑考验期为2023117日至2026116日,在此期间张某须接受所在地司法所的日常监管。

然而今年2月,张某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辖区前往外省。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沟通催促其马上返回新兴,张某拒绝及时返回和提供证明材料。张某擅自外出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掌握张某情况,我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组成社区矫正司法检查组,到张某所在镇的司法所开展实地司法检查,与张某面对面交流,了解具体情况。

经了解,张某来自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其“不假外出”的原因是年迈的母亲在老家生病了,他需要返回家中照顾母亲,但由于其在矫意识淡薄,没有依法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且经多次催促拒不配合,以致出现“不假外出”情况。“此前司法所跟我说过社区矫正期间应注意和遵守的相关规定,但是我不够重视……”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张某才意识到自己“不假外出”造成的后果并不小。

一场检察官与人民监督员共同开展的释法说理

与张某进行谈话前,检察官与人民监督员对张某的家庭背景、个人经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张某每月会向我们汇报思想工作,接受法治教育,平时表现挺好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

针对这次情况,检察官与人民监督员对张某进行了一次释法说理。检察官“晓之以理”,向其解释了社区矫正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其端正在矫态度,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争取顺利“解矫”。另一方面,人民监督员“动之以情”,劝说张某积极接受改造。“社区矫正是给你一次在社会中接受教育改造的机会,希望你能好好珍惜,服从监管。想想你远在千里的亲人,他们也希望你能早日恢复真正的‘自由’,随时与他们团聚。”

经过检察干警和人民监督员耐心释法和思想教育,张某深刻认识到了“不假外出”的错误,并表示在日后的社区矫正中认真学习各项监管规定,增强法治意识,争取早日顺利回归社会。

人民监督员是法律监督的第三方力量,他们来自人民群众,对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司法需求有着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司法检查,以人民群众视角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释法说理和思想教育,有利于拉近检察机关和社区矫正对象的距离,使教育劝导更接地气,有效化解矛盾,促使社区矫正对象从心底服从监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

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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