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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这两起行政争议案件的背后……
发布时间:2024-06-14 16:33:54.0
来源:信息维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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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解“心结”,释法说理促事了

“经过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释法说理,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听证会后我将努力筹款,缴清罚款,并保证日后不再违法倾倒固体废物……”检察听证会上,廖某向与会人员诚恳地作出保证。

2021年11月15日凌晨,廖某在县城西二环路一地块露天堆放了72吨碎布条等固体废物,四周没有进行围蔽,也没落实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1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廖某逾期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对廖某采取执行措施,却发现廖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将案卷同步移送我院审查。受理该案后,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掌握案件事实,找准争议焦点。

经了解,廖某拒绝缴纳罚款是因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理解,有负面情绪,加上资金周转困难,因此不愿缴纳罚款。

找准了矛盾争议的焦点,检察机关随即开展了对此次行政争议的化解工作。“廖某这样做,是因为对行政机关处罚的依据不明白、不理解,那么我们就从‘依据’入手,向廖某摆法条、讲道理,帮助他认识到自身行为是违法的。”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廖某沟通交流、疏导其情绪,又邀请廖某所在村的村委干部一同开展释法说理,帮助廖某加深对法条的认识,理解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经过检察机关的努力,廖某的“心结”有所松动,并表示愿意参与检察机关组织的听证会,听听“第三人”的意见。

“我只是在空置土地上堆放废物,又没造成严重后果,为什么要受到处罚?”

“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堆放固体废物,是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由于你及时配合行政机关,清理了这堆固体废物,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我们经综合考量,对你作出的处罚是最低标准。”

听证会上,检察官引导廖某打开心扉,并组织行政机关对其提出的疑问逐一进行回应、说明。

三名听证员则围绕是否要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加处罚款是否合理等内容展开询问和论证,重点结合本案情况从专业知识背景、工作常识等角度发表意见。经评议,三名听证员一致认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廖某应当履行被执行义务,缴清罚款。

在与会的行政机关、听证员的释法说理下,廖某彻底打开心结,表示认识到了自己违法堆放固体废物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可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愿意筹钱缴交罚款和加处罚款。行政机关也表示将在日后工作中,更加注重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当事双方在听证会上达成和解,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2023年4月25日,廖某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当场支付罚款及加处罚款

 

检法携手解决劳动者烦“薪”事

2022年,杨某曾就职于某建筑有限公司,离职时还有23100元工资没有结清。杨某多次向公司索要工资未果,后向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要求对该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作出处理。人社部门受理后,多次督促该公司履行义务,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该公司置之不理。同年12月,人社部门对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所欠员工工资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付清拖欠工资的行政处理。该公司仍不予理会,2023年8月,人社部门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将案卷同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多次与法院沟通,并经对案件的研判,认为该案有化解的可能。为尽快帮助劳动者解决烦“薪”事,检法两院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采取“背靠背”方式与当事人分别沟通,一方面由检察机关与用人单位进行释法说理,指出其拖欠工资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强调了强制执行后产生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由法院与劳动者坦诚沟通、安抚情绪,引导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检法两院以真诚的对话从法理情多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对立走向坦诚。经过努力,用人单位当场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工资23100元,杨某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双方争议就此化解。

“在工作中,我们意识到化解行政争议并非一家之事,集合多方力量才能让矛盾化解得更加高效。因此,我们以此案为契机,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签订了《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同调处机制的意见》,该机制旨在凝聚法检司三家力量,最大限度地整合司法资源,发挥职能作用,推动行政争议由终端裁决向源头防控延伸,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第二检察部检察官介绍。

2024年5月,我院联合县法院、县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签订了《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同调处机制的意见》,就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形成共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以此为指引,近年来,我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结合最高检部署开展的“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行动,持续深化民生领域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三年来共实质化化解行政争议73件,实现案结事了政和,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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