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好的养殖场,却成了工业垃圾的填埋场?A村村民发现村中此前出租用于建设养殖场的地块,尘土纷飞,货车、工人正忙碌着将工业垃圾填埋到土地上,土地渗出污水,散发出阵阵恶臭……
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起:“养殖场”变“填埋场”
2021年11月,邹某在胡某的帮助下,假借建设养殖场的名义,租赁了A村一闲置地块,用于填埋处置固体废物。为更顺利地回收固体废物,邹某等人还借用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了一间水泥制品厂。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邹某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介绍人和中间商回收来自省内各厂家的印染污泥等固体废物,将其非法填埋到所租赁的地块。邹某从中获利,各中间人也从中收取了金额不等的好处费。经鉴定,涉事地块非法填埋的固体废物为有毒、有害物质,体量达到一万九千多立方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合计两千多万元。
“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剑指非法倾倒固废违法犯罪
案发后,新兴县检察院综合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提前介入。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案件各中间介绍人与邹某等人共同实施非法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应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中间介绍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了环境污染,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3年4月,新兴县检察院对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立案审查。
调查期间,办案检察官多次到涉案地点现场勘查,对在案证据材料的细致审查,全面理清本案的犯罪脉络及犯罪模式。“在对案件案情、证据的详细梳理后,我们发现本案的源头企业、各中间介绍人、接收方分工协作,各自发挥不同作用,他们的行为相互结合与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环境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经公告,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9月,新兴县检察院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邹某等10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该10人和5家源头企业承担防止污染扩大和消除污染的清理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
2024年7月,新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邹某等10人及源头企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检察机关将持续关注涉案土地的修复工作,确保社会公益得到有效保护。”案件承办检察官表示。
以案说法:非法倾倒处置=刑罚+巨额赔偿
固体废物非法处置不可取
根据《刑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违反规定、非法转移处置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邹某作为无资质的实际处置方,与明知邹某无处置资质仍介绍转移工业污泥的中间介绍人构成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面追究破坏生态行为人法律责任
本案中,源头企业对污泥的处置违反规定,在处置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违法处置行为与污染环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源头企业应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的实际处置人邹某及中间介绍人胡某等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与源头企业违规处置行为紧密结合,共同导致了污染环境的损害结果发生,邹某等人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天是6.5世界环境日
今年的主题是
“美丽中国我先行”
一直以来
新兴检察机关
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为绿美新兴建设献上一份亮丽的检察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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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
该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共立案74件,
发出检察建议52件,磋商意见2件;
督促责任主体修复被损
林地、耕地、湿地等50余亩,
清理固体废物9337.34吨,
补种树苗8650余棵,
增殖放流22万余尾鱼苗,
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531万余元。